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 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4-03-01 08:03:4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58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 ,北京市统计局 、农业农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为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现就开展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关于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

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2部分 。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 、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 。

(二)统计内容 。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 、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供水 、节约用水 、燃气 、集中供热 、轨道交通 、道路桥梁 、排水和污水处理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 、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 。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 :村镇基本情况 、市政公用设施 、房屋建筑 、建设投资 。

(三)报送方式 。

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报送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 。其中 ,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 ,加盖公章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 ,按城市 、县城 、村镇分别装订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电子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s://cxtj.mohurd.gov.cn)联网直报 。

(四)时间安排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初审 ,并将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部 。纸质件待我部审核定稿后再报送 。

二 、关于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

服务业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

(三)报送方式 。

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数据可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也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的报送方式 。

(四)时间安排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三 、关于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

(一)统计范围 。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的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 。

(二)统计内容 。

统计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成区面积 、供水 、燃气 、集中供热 、轨道交通 、道路 、污水处理 、园林绿化 、生活垃圾处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

(三)报送方式 。

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

(四)时间安排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 ,并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

四 、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内容丰富 、涉及面广 。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 ,精心组织 ,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 ,确保数据上报及时 、完整准确 ,做到应统尽统 、不重不漏 。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

2024年 ,我部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 ,对迟报漏报 、虚报瞒报 、屡次错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 ,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加大统计培训力度 、完善数据核查机制 、创新数据获取方式 ,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

业务咨询电话 :010-58933603

技术服务电话 :15522065073 1571120763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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