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
近期
,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防范化解高处坠落事故风险
,坚决遏制近期住建系统事故高发态势
,抓实抓细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近期高处坠落事故概况
(一)9月12日15时许
,在朝阳区东坝地区国际商业中心一项目内
,一名工人(男
,62岁
,四川籍)作业时从6层顶板坠落
,并被钢筋刺伤腹部
,后被送至华信医院救治
,暂无生命危险
。经核实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东鸿盛阳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北京市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二)9月12日17时许
,在门头沟区永定镇龙湖拦境项目工地内
,一名工人(男
,54岁
,河北籍)作业时从3层坠落
,后被送至京煤集团总医院救治
。21时57分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核实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辰轩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为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为北京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二
、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各项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要加强防高坠专项检查
,做好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工作
。高处作业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验收
,确保各项防护措施先于施工作业落实
,严禁防护措施后补和走形式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
(一)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1.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
,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
2.项目部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针对不同环境
、不同作业工序制定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对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预防措施进行专项交底
,未经安全教育和交底的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
3.落实班前喊话制度
,针对不同工种
、不同作业时段
、不同作业内容进行专项教育
,由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告知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
4.建筑施工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关注建筑从业人员身体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各班组长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年龄
、身体状况的辨识
,对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及时劝返
。
(二)临边与洞口作业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必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
,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2.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临边防护的
,应采取能代替原防护设施的可靠措施
,同时必须设置专人监护
,作业后立即恢复
。
3.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毫米时
,必须采取封堵措施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毫米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防护栏杆
,并用密目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设置档脚板
。
4.水平洞口短边尺寸在1.5米以下时,应当用坚实盖板封闭
,有防止挪动
、位移的措施
;短边长度大于1.5米时
,四周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
,并采用密目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孔洞中间应设置水平安全网
。
5.电梯井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防护门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电梯井首层应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
。施工现场已安装且未投入运行的电梯
,应在各层电梯门处设警示标志
,严禁私自打开电梯门
。
(三)攀登与悬空作业
1.攀登作业所用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
,使用梯子时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单梯不得垫高使用
。
2.钢结构施工钢柱吊装松钩时
,施工人员必须采用防坠器进行人身保护
。
3.钢结构安装所需的平面安全通道应分层平面连续搭设
,钢结构施工的平面安全通道两侧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或防护钢丝绳
,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双钩安全带
。
4.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系安全带
。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
,严禁从建筑物顶部
、窗口等处或其他悬空位置进入吊篮
,严禁在空中从吊篮中相互跨越
。
5.在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作业时
,当无外脚手架时
,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防护栏杆
,并采用密目网全封闭
,有外脚手架时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
、铺稳
,离开施工墙面不宜大于100毫米
。
三
、加大防高坠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市
、区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突出检查施工现场防护条件同步落实情况
,严查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施工现场存在洞口
、临边防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
,一律从严执法
,高限处罚
。通过严格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在采取罚款
、通报
、约谈企业负责人的基础上
,加大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信用记分力度
。
特此通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